承運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2 年 5 月 25 日
術語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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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Airline Designator Code |
是指識別特定承運商的二、三個字元或三個字母 |
《澳洲消費者法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 即 2010 年《競爭及消費者法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聯邦)附表二 |
授權代理人 Authorised Agent |
是指代表我們向乘客銷售我們的航空客運服務的持牌乘客銷售代理人 |
行李 Baggage |
是指在你旅程中隨行的個人財產。包括你的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 |
行李限額 Baggage Allowance |
是指如第 7.1 條所示,乘用我們的服務時,包括在你票價中的隨身行李和託運行李額量 |
行李識別標籤 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是指承運商為識別託運行李,而附於每件託運行李的標籤 |
登機證 Boarding Pass |
是指為證明你已為乘搭航班辦理登機手續,而向你發出的紙本或電子文件 |
隨身行李 Cabin Baggage |
(有時會被稱為手提或未託運行李)是指任何你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而又屬於你的行李 |
承運商 Carrier | 是指航空服務承運商 |
託運行李 Checked Baggage | 是指屬於你行李的一部分,而又未由你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的行李 |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 Check-in Deadline | 是指承運商所註明的時限,而你必須在此時限前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取得你的登機證 |
代碼共用 Codeshare | 是指一航班,其航班編號中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並非營運客機的承運商所用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
承運條款 Conditions of Carriage | 是指本承運條款,並包括列於你機票的合約細則或主要承運條款 |
公約 Convention | 是指以下任何一項適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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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Day | 是指一個全天曆日。就通知而言,發送通知的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就機票有效期而言,簽發機票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 |
國內運載 Domestic Carriage | 是指同一國家內的地點之間的旅程,並且沒有在該國以外地方過境、中途停留或轉機 |
電子機票 Electronic Ticket | 是指你機票的電子記錄,其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製作,並保留在我們的預訂系統 |
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 Event Beyond Our Control | 是指天氣狀況、航空交通管控事宜、第三方發起之工業行動、保安事宜或任何其他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而這些情況我們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
你無法控制的事件 Event Beyond Your Control | 是指一種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你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
我們可控制的事件 Event Within Our Control | 是指工程事宜、澳航資訊科技系統中斷、因設備供應問題而延誤行李運送至傳送帶、延遲機上清潔/運送餐飲上客機、機組人員/人手問題,或任何其他在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內的情況 |
超額行李 Excess Baggage | 是指任何超出適用託運行李限額的託運行李 |
航班票聯 Flight Coupon | 是指顯示一趟旅程或旅程各部分的離開及抵達地點的機票部分 |
國際運載 International Carriage | 是指在兩個或以上國家之間的旅程,包括該等國家中與任何國際航班合併的所有國內航班 |
乘客 Passenger | 是指持票被載或將被載於飛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
乘客服務費 Passenger Service Charge | 是指澳洲航空向相關機場支付的航空收費的合理估計 |
澳航、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 Qantas, we, us, our, ourselves |
是指澳洲航空有限公司(ABN 16 009 661 901)和以QantasLink品牌在澳洲營運的澳航的區域性航空公司,以及由 Jetconnect Limited 營運的 trans Tasman 航班,但特別指明不適用的服務除外。本承運條款對捷星服務不適用。 |
澳航飛行常客獎勵 Qantas Frequent Flyer Award | 是指按照澳航飛行常客計劃條款及細則兌換澳航積分,來換取簽發的機票 |
安全和安保收費 Safety and Security Charge | 是指就澳洲境內的國內航班而言,對航空保安服務的綜合國家費用的合理估計。就所有其他航班而言,這是指支付航空保安服務收費的合理估計。 |
特別提款權 Special Drawing Rights(或 SDRs) |
是指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兌換單位的合成貨幣單位。(大致上,1 特別提款權約為 1.93 澳元或 2.02 新西蘭元,但此值會根據匯率而波動。) |
重大更改 Significant Change | 是指會對你或你的旅行計劃構成重大影響的更改 |
中途停留地點 Stopover | 是指乘客在旅程的出發地及目的地之間,特意加入停留超過 24 小時的地點,而該地點有顯示於乘客的機票上 |
價目表Tariff | 是指我們向航空公司全球配送系統、我們自己的預訂系統、或在某些情況下向政府當局存檔的票價、票價規則、收費或承運條款 |
機票 Ticket | 是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代表我們簽發的稱為「乘客機票和行李機票」的文件或電子機票,並且包括所有列印的條款、細則和通知 |
轉機 Transfer | 是指一項服務轉至另一由相同或不同承運商提供的服務 |
過境 Transit | 是指乘客安排在前往目的地途中,在出發地及目的地之間停留少於 24 小時的地點 |
你、你的、你本人 you, your, yourself |
乘客 |
2.1 承運條款的適用
除第2.4 條(凌駕的法律)、2.5 條(有效解讀)和2.8 條(包機營運)的規定除外,本承運條款適用於:你機票上「承運商」一欄中顯示為「澳洲航空」或我們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QF」的航班或航段,以及在任何當我們對你乘搭航班有法律責任的情況。
2.2 免費或降價承運
本承運條款還適用於澳航飛行常客獎勵旅程、免費及降價承運,我們已通知你條款不適用者則另作別論。
2.3 承運基礎
澳航在 QF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名下的任何航班上承載乘客,毫無例外,必須符合:
- 本承運條款
- 任何我們向監管機構存檔的適用價目
- 公約及任何其他適用法例
- 我們員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給予乘客的任何特定指示,及
- 票價規則或澳航飛行常客獎勵兌換規則(如適用)。
2.4 凌駕的法律
本承運條款得適用,除非與任何適用法例相抵觸。
就我們或會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而言,我們或會為維護消費者利益而作出若干法定保證或擔保。 這些保證或擔保的性質和應用將根據相關 司法管轄區而定。
在澳洲,服務附帶以下各項消費者保證:
- 保證以應有的謹慎及專業提供服務;
- 保證符合特定用途;及
- 保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
如我們未能根據這些消費者保證而向你提供服務,你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本承運條款中任何部分均不會免除或限制該等消費者法例的施行。
就因商務用途而非作為消費者而獲取的產品或服務而言:
(a) 在本承運條款適用的情況下,消費者保證及擔保,包括《澳洲消費者法》、《公平貿易法 (Fair Trading Act)》或新西蘭 《保費者保證法 (Consumer Guarantees Act)》(1993 年)(NZ)項下保證及擔保條款將不適用,前提是法例規定相關條款可予免除;及
(b) 如有法規或其他法例訂明不可免除保證或擔保,則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我們就違反保證或擔保而承擔的責任將限於再次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它們的費用,提供何者以我們的決定為準。
2.5 有效解讀
如果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會被有效解讀至確保不是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所需程度,但如果無法做到,其會從這些承運條款中分離而其他條款保持有效。
2.6 不得變更
無澳航僱員或其他人士獲授權變更這些承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放棄任何票價規則或應付金額的權利。某一場合棄權並不構成任何其他場合均棄權。
2.7 條款凌駕特殊程序
我們可能會公佈這些承運條款的概要,以便使乘客知悉其主要內容。這些承運條款的條款本身凌駕於任何概要。
在不抵觸第2.4條(凌駕的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本承運條款同我們可能有的任何特殊程序不一致(如:承運獨自成行的兒童、行動受限的乘客),那麼對不一致的內容,將以這些承運條款為準。
2.8 包機營運
倘若是我們依據包機合約(租賃安排)履行的運載,本承運條款得適用,除非乘客在登機前得到包機人或其代表另行通知。
2.9 附加服務或其他運載形式
(a) 如果我們為你與第三方安排提供任何使用 QF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非航空運載服務,或我們簽發有關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載或服務(如預訂酒店或租用汽車)的機票或憑證,那麼我們僅作為代理人辦理上述事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條款及細則將會適用。
(b) 如果我們亦為你提供非航空公司運載服務,那麼我們的承運條款不適用於該運載。營運商的承運條款可能顯著地限制或免除法律責任。欲了解詳情,請諮詢我們。
3.1 旅行準備
你的機票價中不含旅行諮詢服務費。你應負責為你旅行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並確保符合你的旅行地的所有法例、法規和命令,如:
- 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你是否需要帶備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健康證明文件或後續旅行的證明
- 取得該等文件
- 接受預防注射,及
- 了解你目的地及任何中途停留地點中,會危及你健康和安全的事宜(見第 3.2 條)。
即使我們為你旅行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幫助,亦並不免除你對所有上述事宜的責任。
3.2 目的地 – 乘客詢問
你應在出發前查詢有關你目的地任何當地的問題和狀況。我們對任何目的地的安全、狀況或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不作任何申述。旅遊建議可從多方取得,包括當地政府、當地領事館和以下部門的網站: 澳洲外交貿易部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新西蘭外交事務和貿易部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或美國領事事務局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
3.3 旅遊保險
因為旅行涉及諸多風險,而我們對你的法律責任有限,因此建議你購買旅遊保險,為下列風險提供保障:
- 遺失機票
- 旅行計劃的變更及取消旅程
- 醫療或住院開支
- 遣返費用
- 個人傷亡
- 行李及其他物品延誤、損壞或遺失。
3.4 代碼共用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有稱為'「代碼共用」'的安排。這表示即使你向我們預訂航班並持有澳航航班的機票(即註有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QF 的航班),你乘搭的也可能是另一家承運商'的客機。
如果此安排適用於你的航班,我們將在你預訂航班時告知你營運客機的承運商。你機票上顯示的航班編號所屬的承運商,其承運條款將適用於你的代碼共用航班。
除非我們另有通知,否則如你的航班為由美國機場出發的澳航代碼共用航班,營運航班承運商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將適用於你的航班。
3.5 健康
(a) 一般規定:
如果我們合理行事地未能完全信納你乘搭航班是安全的,或者如運載你或會對澳航集團僱員、承包商或客戶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存在風險,我們可能會拒絕運載你。如果你有任何不適、疾病或其他可能對你或其他乘客的飛行造成不安全的狀況,都應在預訂前、辦理登機手續前和登上航班前通知我們。
(b) 公共衛生或醫療緊急情況: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公共衛生緊急情況,或者出現醫療緊急情況,我們可能會:
- 取消、轉飛或延遲任何航班;
- 篩查乘客;
- 要求乘客出示接種疫苗或接受疫苗注射(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者)及/或陰性檢測結果(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者)的有效證明;
- 要求乘客出示健康文件;
- 要求乘客離開客機,或者拒絕運載乘客及其行李(如果有關乘客沒有提供有效的健康文件,包括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文件);
- 在客機機上隔離乘客並限制機上服務;
- 通知相關當局,例如警方、衛生當局或機場保安;
- 執行我們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動,從而為乘客和澳航集團職員以及承包商和乘客提供安全的環境。
你有責任遵守適用於你旅程的任何出入境政策、旅行和健康文件要求、政府檢疫限制或條件(包括逗留時間長度)。在法例允許的範圍內,你同意支付與遵守此等政策、限制和條件相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並且你同意按要求向我們支付我們代表你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即使我們為你旅程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協助或指引,但仍不會免除你對上述事宜的個人責任。
(c) 深靜脈栓塞 (DVT):
某些研究得出結論,長時間靜止可能會對下肢凝塊(或稱深靜脈栓塞 (DVT))形成風險。如果你感覺你可能有深靜脈栓塞 (DVT) 或其他健康問題的風險,我們建議你在旅行前諮詢你的醫生。有關健康問題的資訊可通過下列途徑找到:
- 網站上飛行健康 (Your health inflight)的章節
- 我們的機上雜誌《Qantas The Spirit of Australia》內的機上資訊頁面
- 我們客機上的機上娛樂系統。
(d) 懷孕:
如果你已懷孕,便必須遵守以下各項預防措施。
如在懷孕後首 28 週出行:你需要帶備一份由註冊執業醫生或註冊助產士發出的證明或信函,當中需確實列明:
- 你的預產期
- 你懷有一胎或多胞胎;及
- 你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
如航程為四小時或以上:
-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皆可乘搭,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2 週結束前可乘搭
-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如航程少於四小時:
-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40 週結束前皆可乘搭,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可乘搭。
-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如你希望在生產後七天內乘搭航班,亦須提供醫療證明。出生 48 小時的嬰兒無法乘搭航班,而出生三至七天的嬰兒如需乘搭航班則需提供醫療證明。
請注意:
- 我們對於在你懷孕期間任何特定時點旅行的安全性不作申述。請務必先徵求你執業醫生的意見。上述提及的期限僅為最低要求。
- 部分國家對非該國的懷孕婦女入境設有限制。請在旅行前,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以確定任何其他限制。
3.6 個人資料
我們收集有關你的個人資料(必要時包括健康資訊)是為了向你提供產品和服務、就你的旅行安排聯絡你和處理你的旅行安排、方便你參與澳洲航空和其他組織的顧客忠誠計劃、進行銷活動和市場調查,以及為了出入境和海關管制、保安、行政和法律等目的。如果你不提供資訊,我們可能就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就上述目的,你授權我們保留你的個人資料,及向我們的關聯公司、其他承運商、旅行服務供應商、向我們提供代收取佣金等服務的組織、你的僱主(如果你乃根據你僱主與我們簽訂的企業旅行協定而獲得機票旅行)、信用和其他付款卡公司、各種執法機關和世界各地的政府(為了保安、海關、應急、公共衛生和出入境目的)披露你的個人資料。詳情參閱我們的私隱聲明。
根據政府法規或法例,你可能需要向我們提供特定的個人資料,包括容許你前往其他國家的資訊,或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我們能夠通知到家屬的資訊。
你可以書面形式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位址:10 Bourke Road, Mascot NSW 2020, Australia)獲得我們保存的有關你的資訊並要求更正。
4.1 航班預訂
經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記錄為接受和確認後完成航班預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對你的預訂提供書面確認。
如果你不是通過澳航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乘搭澳航的安排,我們對你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4.2 明確的機位預訂
唯有你持有的機票在明確的日期及航班上、明確的服務級別中有明確的機位預訂,才獲准乘搭航班。
4.3 出票時間
預訂後,你或代表你的人必須在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通知的指定出票時間之前,支付機票費用。該指定時間或會是預訂之時或其後時間。如果在指定出票時間或之前沒有收到機票款項,或收到款項卻在稍後被撤回,我們便可能會取消你的預訂。
4.4 再確認預訂
我們建議你在乘搭航班前,到我們的網站查閱航班預定時間有否變更。我們的航班不需要再確認預訂。但是,你可能需要向你的旅程涉及到的其他承運商再確認你的預訂。你有責任向該其他承運商查詢,並遵守他們的再確認預訂要求。
4.5 預訂更改
我們設有適用不同票價規則和不同定價的不同票價類型可供選擇。你的預訂應該以你選擇的票價類型所適用的票價規則為準。這些規則會在訂票時提供。票價規則中的資訊會包括該票價的機票可否更改,及機票費用是否可予退款。請注意票價規則和可能適用的任何變更手續費或限制。
澳洲航空或會不時提高票價規則所訂的相關收費及費用。如更改將影響你已有的預訂,我們會於更改前至少一個月更新票價指引,以作通知。
只有澳航或其授權代理人可以變更或取消預訂機位。
4.6 如果你遲到或沒有乘搭航班
請查看你所購買機票的票價規則。
如果你事先通知我們(根據你的票價規則中規定的時限)你將不乘搭該航班,我們將不會取消你機票上的任何後續航班預訂。
4.7 座位選擇和分配
雖然我們會嘗試滿足你的座位需要或選擇,但我們不保證可安排任何特定座位。即使你已登機,我們仍可能因為操作、安全或保安原因,需要隨時更改你的座位。
如果我們因任何原故需要請你降級座位,我們將根據你的選擇:
- 向你退回適當的票價差額(或如你乘搭的為澳航飛行常客獎勵航班,則退回適當的澳航積分),或
- 安排你乘搭我們服務中的另一合理可乘航班。
4.8 特別協助
如果你因以下原因需要特定協助:
- 患病
- 行動受限
- 有服務動物陪同
- 懷孕
- 需要特別協助,或
- 有子女獨自乘搭航班。
我們不會拒載你(或你獨自成行的子女),但你須:
- 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作事先安排
- 遵守我們或會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及
- 得我們同意提供特別協助。
4.9 特別餐膳
如果你在預訂時要求提供特別餐膳或宗教餐膳,而所選航班亦有提供這些特別餐膳,則我們會嘗試確保其得以提供。然而,我們並不保證能供應你所要求的特別餐膳。
5.1 票價包括什麼
你機票的票價包括你在以下兩地之間的航班和行李限額:
- 由你機票上註明的出發地機場
- 至你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機場。
5.2 票價不包括
你機票的票價不包括你在一個機場與另一機場之間,或機場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地面交通。我們將盡合理所能,按照我們所公佈的預定時間表營運航班。但是,我們不能保證航班時間,並且它們不構成你與我們訂立的運載合約的組成部分。
5.3 由你作出的取消
根據第 13 條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部分票價類型可能不能退款或僅可作部分退款。請選擇最適合你需要的票價並考慮投保旅遊保險為你需要取消預訂機位的情況提供保障。
根據美國運輸部的規定,在美國購買機票乘搭澳洲航空的客戶,如於行程首趟航班預定出發時間的一星期或以前購買機票,可於出票 24 小時內取消預訂,機票亦可獲免費退款。
5.4 購買機票
你必須確定經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購買機票。
5.5 貨幣
你必須以簽發機票所在國的貨幣支付票價,包括任何稅款、收費和承運商費用,除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在你付款之時或之前允許或要求你使用另一種貨幣(例如:因為本地貨幣的不可兌換性)。我們可能決定接受以另一種貨幣支付。
5.6 第三方收費和稅款
你的票價或包括乘客服務費及/或安全和保安收費。
閣下可能被要求向第三方直接支付額外的收費、費用或稅款。例如:可能會在國際機場直接向你徵收機場離境費。該金額不會在你的澳航機票上標明。
如果政府當局要在你旅行之前就你的運載向每位乘客徵收無法避免的費用或稅款,或將之調高,我們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把該筆費用轉移給你。
6.1 機票不可轉讓
除非法例或適用的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機票不得轉讓予其他人。如果其他人出示你的機票旅行且被我們發現該人並非你本人,我們會拒載此人。但是,如果我們在合理行事下沒有發現該人不是你本人而結果運載了此人或給其退款,我們將:
- 沒有義務為你補發機票;及
- 免除所有及任何向你退款的責任。
6.2 機票有效期
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說明,你的機票在旅程出發日期計起 12 個月內有效,或如沒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有效期則為首次簽發機票日期後的 12 個月。
6.3 延長有效期
(a) 如你因以下原因未能以你有效的機票旅行:
- 我們取消你的航班
- 我們延誤你的航班,導致你需取消行程
- 我們省略了預定停留地點,而此地點為你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
- 我們令你錯過轉乘接駁的另一班澳航航班,或
- 我們未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
在上述情況下,我們會延長你機票的有效期,讓你得以乘搭下一班可乘航班。此外,你可根據第 13 條(退款)所訂而要求退款。而你亦可同時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獲得退款。
(b) 如你因患病而被拒乘搭你已出票的航班,則我們或會視乎情況而將你機票的有效期延長最多三個月,以讓你得以乘搭航班。我們將要求你提供有關情況的證明,例如醫療證明。
(c) 如果你預訂中的旅行同伴死亡,我們可能決定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或所有兩項措施:
- 不強制要求你符合適用於你機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條件
- 將你機票的有效期延長至死亡日期後最多 45 天。
我們或會請你提供證明,例如有效的死亡證。
6.4 你無法控制的事件
如果你已以某一票價購買機票乘搭我們的航班,而:
- 你的旅行為私人性質而非商務性質
- 你因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無法乘搭航班,及
- 你機票的票價不能作全部或部分退款,
我們將把票價不可退還的部分折算為你將來選乘我們服務的抵免,但你必須:
- 持有完全未使用的機票
- 已及時就此項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通知我們,及
- 就此項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向我們提出充分證明。
抵免可供你在原有機票簽發日期的未來 12 個月內乘搭澳航航班(即註有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QF 的航班)時使用。我們或會收取合理的服務費。
6.5 票聯先後次序
(a) 你為機票所付票價乃按照你機票上所示的旅程順序而計算。
(b) 旅行展開後,如你不希望以該順序繼續旅程,便必須支付任何相關費用、稅款及票價調整的差額。機票會以新的票價重新簽發,而該票價為於修訂行程的原本購買日期當天,相關艙等所適用的完全無限制票價。
(c) 此外,你亦可在機票原本簽發日期後 12 個月內,要求就你機票的未使用部分退款。獲退款的金額(如有)將為已付票價與應為修訂行程支付之完全無限制票價的差額。任何相關的更改費及服務費亦會從有關金額扣除。
(d) 如果你希望在旅程展開前更改旅程順序,並且在你的票價允許有關更改,你可要求重新計算票價並重新簽發機票(須支付任何相關費用及票價差額)。
(e) 購自意大利的機票:如去程航班(或去程或回程航班之其中一部分)的機票因任何原因未有使用,則你必須在以下時限內聯絡我們意大利的辦事處,方會接受要求,維持下一部分或後續段節機票的有效期。欲聯絡我們意大利的辦事處,可於當地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致電:+39 06 6992 1553 (或會收費),或致電一星期 7 天全天候運作的 +41 44 511 1237 (或會收費),或電郵至:qantasitaly@mindpearl.com,時限如下:
- 未有乘搭航班的預定出發時間起計 24 小時內;
- 如後續航班預定於未有乘搭航班的 24 小時內出發,便必須於該接續航班出發前至少 2 小時讓我們知悉有關要求。
我們會為經修改的行程簽發新的電子機票,以讓你繼續行程。
如你於上述時限以外聯絡我們,而有關後續部分/接連段節仍有座位,我們將有權要求你支付先前所購機票價格,與在為所修改行程重新簽發機票時,相同艙等/客艙中可選的最高票價之間的差額,除非原有機票所適用的票價規則對你更為有利。
6.6 為另一家承運商的運載簽發的機票
如果我們簽發的機票所供你乘搭的航班使用另一家承運商之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或行李託運的運載使用另一家承運商之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我們將只是作為該承運商的代理人而為之。其將適用提供該服務的其他承運商之承運條款。請同時參閱第 16.4(a) 條(行李損壞)。
7.1 行李限額
7.2 違禁物品
我們不會運載,同時你也不可在行李中包含或用其他方法嘗試攜帶下表列出的違禁物品登機:
- 任何適用法例禁止任何客機運載的物品
- 槍械(例外見第 7.3 條)及任何類型的武器,包括但不限於刀具、刀片或銳利物品(例外見第 7.5 條)
- 你機票列為危險品的物品
- 有可能危及客機或機上人士或財產的物品,或會造成危險的物品。欲了解更多資訊,請查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 ,以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品規例手冊》。
- 因其具危險性或不安全,而令我們合理地認為不適合承運的物品
- 動物(服務動物或第 7.7 條所訂情況除外)。
如果我們發現你攜帶違禁物品,我們可能根據情況採取任何適當和合理的措施,包括對該物品予以處置。
如果將任何明知為違禁物品的物品攜帶上機,我們對其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基於我們過錯者另作別論。
7.3 槍械
我們可能同意(但非有義務)在託運行李運載體育用槍械和彈藥。如果我們運載,這些物品必須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和法規包裝妥當。要求運載體育用槍械和彈藥的申請必須在預期出發日最少兩個工作天之前提交。
7.4 託運行李的限制
託運行李中一定不能包含下列物品:
- 易碎、脆弱或易腐物品
- 電腦
- 具特殊價值的物品,例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
- 可流轉文件、股票、證券或其他有價值文件
- 相機
- 個人電子儀器,包括光碟
- 商業產品或業務文件,或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
如果攜帶的物品違反了本承運條款,我們將對就該物品的任何損壞、損失或損毀提起的任何申索使用一切可用的抗辯。
7.5 隨身行李的限制
部分物品無法攜帶至客機機艙內。這些物品包括武器、束縛設備、刀具及利器或剪切工具(如剪刀及螺絲起子),及運動用品(如球板及球桿)。違禁物品會根據你登機的地點而有所不同,請於旅行前先向我們或你的授權代理人查詢。你或可以託運行李的形式攜帶部分上述物品(惟請參閱第 7.6 條)。
如你試圖將違禁物品放入隨身行李中,我們或會將其取走。
對於我們拒絕作為隨身行李運載,以及沒有作為託運行李運載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你須為你本人保管或控制的個人物品負責。
7.6 超額行李
如果你的託運行李超過容許的額量,我們可能:
- 拒載該超額行李,或
- 同意運載該超額行李,並要求你在登機前繳費。
我們或需在稍後航班方能運載你的超額行李。
如果我們決定運載你的超額行李,但決定對部分或所有超額行李不收費,這並不是說你為行程中任何後續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時也不會被收費。其他航空公司也可能會對超額行李收費。
7.7 寵物
在部分航班中,我們或會酌情同意將寵物狗、貓或鳥以超額行李形式運載。除此以外,所有其他動物(服務動物除外)將以貨運運載。
如你與服務動物同行,便必須於出發前至少 14 天通知我們,以作適當安排。
如果你正在進行國內或國際旅行:
- 你必須在預訂時通知我們你希望攜帶你的寵物一起同行。部分機場將要求以貨運形式運載你的寵物,亦有部分機場容許以託運行李形式運載。
- 如我們同意以託運行李形式運載你的寵物,你必須為其準備適當的籠子及食物。如你未能作如此安排,我們或會決定拒絕運載你的寵物
- 我們或會要求你支付超額行李費
- 你必須帶備有效的健康及檢疫證明;入境、過境及出境許可;及任何適用法例、法規或法令規定的任何其他文件
- 如你沒有上述文件,而導致我們在合理行事下支付或承受任何罰款、費用、收費、損失或責任,你必須就此作出賠償
- 就機場或監管機構對你寵物所作的任何行動,我們概不承擔責任。
- 如動物受傷、遭遺失、患病或死亡,除非其乃因我們疏忽之過或適用法例另有訂明,否則我們概不負責。
你寵物的運載可能受制於我們指定的附加條件。
7.8 搜查
澳航、政府或機場人員或其代表可能會:
- 要求你接受衣物及身體搜查
- 要求你讓行李接受搜查或檢查,及
- 在不論你是否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或檢查你的行李。
根據搜查結果,或如果你拒絕我們搜查你本人或你的行李,我們可能拒載你和你的行李,並且如有需要,可能會將你的行李交給政府或機場人員。
除非公約或其他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如果搜查、審查或 X 光線檢查對你或你的行李造成損害,我們對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者另作別論。
8.1 出發前
你必須確保帶齊你的機票(或電子機票打印本,或境內旅行的預訂參考編號)、身份證明、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以及旅行時需要的任何其他東西。乘搭國際航程者,將須帶備護照。如你的航班為國際航班的國內航段,並從國際客運大樓出發,則須帶備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乘搭國內航程者,必須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例如你的駕駛執照、澳航飛行常客或澳航俱樂部會員證,或用作購買你機票的信用卡。
8.2 辦理登機手續及登機的截止時間
辦理登機手續設有截止時間,並可能會嚴格遵守。為協助我們讓你的航班能準時起飛,請確保你於所訂時間前抵達登機閘口。
8.3 登機證及行李收據
當你已為你的航班辦理登機手續及登記任何託運行李後,請保留你的登機證及行李收據,直至完成旅程為止。
8.4 如果乘客遲到
如果你:
- 非因我們的過錯而未能在規定時間前辦理登機手續或到達登機閘口,或
- 沒有帶備你的機票及所有必需的旅行證件
我們可能:
- 取消你的預訂
- 拒絕你乘搭航班,及/或
- 要求你支付服務費,以彌補我們合理產生的行政費用
除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另有規定之外,就你因未能按時抵達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9.1 我們對航班預定時間表所作的更改或取消
(a) 預定時間表不予保證
我們將盡合理所能,按照我們所公佈的預定時間表營運航班。但是,我們不能保證航班時間,並且它們不構成你與我們訂立的運載合約的組成部分。
(b) 更改航班
在我們接受你的預訂之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會告訴你航班預定出發時間,這一時間亦會註明在你的機票上。我們可能需要在向你發送機票後更改你航班預定出發的時間。如果你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提供了聯絡資料,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盡合理所能通知你任何更改資料。無論於任何情況下,在你乘搭航班之前,應核對確保你的航班時間沒有更改。你應核對在機場公佈的航班出發和抵達資料。除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另有規定之外,就你未進行此等事宜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c) 重大更改
在你購買機票之後,如果因為我們可控制的事件而導致我們對你的航班作出重大更改,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 免費為你重新預訂,我們前往你所訂目的地的下一班可乘航班(或航班組合)
- 或讓你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 如你選擇繼續旅程,而預定旅行日當天有重大更改,導致你在出發機場延誤,我們會向你提供餐膳或便餐券(或如我們未有提供餐券,則會向你償付合理的餐膳或便餐費用)
- 如旅程延誤超過一晚,而你已展開了預訂的旅程(即你正身在「外地」機場),我們會盡合理所能,協助你尋找住宿,或如我們未有提供住宿,則向你償付合理的住宿費用。
你亦可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除本承運條款、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有所規定外,我們概不承擔你因重大更改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d) 終止航線
如因我們停止營運某一航線,而導致你所購機票的航班取消,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 安排你乘搭我們下一班可乘航班,以循不同航線前往相同目的地(如有),如接駁服務亦由我們提供,則同時安排你乘搭下一班可乘的接駁航班
- 或讓你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你亦可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0.1 拒絕運載
即使你有機票並已確認預訂,如果發生或我們合理地認為會發生下列任何情形時,我們可能會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
- 如運載你和你的行李或會對客機安全或機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威脅
- 如果你以恐嚇、辱罵、暴力、騷擾、侮辱或具侵略性方式向澳航集團職員、承包商或其他客戶行事
- 如果運載你或你的行李或會嚴重影響機上任何人士的舒適
- 如果運載你將違反你前往或離開的國家/地區或州的政府法例、法規、法令或出入境指令,或者我們合理地相信你將不會獲准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
- 如果政府機構、機關或監管機構指示我們拒載你
- 因為你本人拒絕或拒絕讓行李接受保安檢查
- 因為你似乎沒有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的必要文件
- 如果你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規、法令或本承運條款
- 如果你未能於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前辦妥登機手續,或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
- 因為你未遵守澳航集團職員或承包商的安全或保安指示
- 因為你不符合我們的健康狀況要求
- 因為你不會或無法出示適用於整個旅程的有效旅行或健康文件(包括(如屬澳洲航空要求)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狀況及/或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陰性檢測結果的有效證明)
- 因為你要求特定協助,但並未與我們就此作事先安排
- 如果你喝醉酒,或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 如果你(或我們合理認為你)非法持有藥品
- 如果你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對你本人、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或威脅
- 如果你在機場、出發期間、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過程中,或在客機機上觸犯刑事罪行
- 如果你蓄意干擾澳航集團職員或承包商履行其職務
- 如果你對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
- 如果你故意破壞我們的財產
- 如果你曾作出恐嚇
- 因為你在機場或之前的航班作出不當行為,而我們有理由相信有關行為或會再次出現
- 因為你未能證明你與你欲以之旅行的機票上所註明的人為同一人
- 因為你在未得我們同意的情況下,試圖不按順序使用航班票聯
- 如果你於乘搭航班期間銷毀你的旅行證件
- 如果你拒絕讓我們複印你的旅行證件
- 如果你拒絕在我們要求時向我們的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人員提供或出示你的旅行證件或進入某個州或國家/地區時需要的任何文件
- 如果我們合理相信你在作為某國家過境乘客的情況下,會要求該國政府機關許可你入境
- 因為你的機票:
- 並未付款
- 已報失或報稱被盜
- 已經轉讓
- 乃循非法途徑取得
- 乃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者取得
- 當中包含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所作的改動
- 遭損壞、撕毀、損害或經其他方式破壞,或
- 為贋品或無效的機票。
如果有本第 10.1 條下的任何情況發生,我們可能會要求你離開客機(即使你已經登機),且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取消機票上的任何後續航班。
10.2 拒絕運載通知
如果我們已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我們將不會向你提供我們的運輸服務,那麼我們將有權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該通知詳細列明其適用期間的詳細情況並將要求你不要購買機票、或要求、允許任何人代為之。如果你試圖在通知生效期間乘搭,我們將拒絕提供運載,而你有權得到扣除我們合理的行政費後的退票款項。
10.3 超額預訂航班 – 拒絕運載補償
航空公司的航班可能超額預訂。這意味著有輕微機會預訂客座可能比你航班上可用的客座多。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可行的話,我們將為自願不在其預訂航班上旅行的自願者提供獎勵。但這些自願放棄登機者將無權得到任何進一步款項、退款或補償。如果沒有足夠的自願放棄登機者,我們可能需要強制拒絕一名或多名乘客登機。
如果你既有有效的機票,又有已確認的預訂,並且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之前辦理了登機手續,亦符合本承運條款所訂的所有相關旅行要求,而因航班超額預訂而被拒絕登機,我們將安排你乘搭我們的下一班可乘航班。如果你不接受此安排,我們將根據任何可能適用的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而你或會據之而有權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或在沒有適用法例的情況下,根據我們的政策規定提供補償和任何處理。這取決於拒絕登機發生的司法管轄區。
你可透過查詢了解我們的拒絕登機補償政策。
11.1 遵守指示
為使乘客得到最大範圍的舒適、安全及保安保障,你在機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以及你的航班上任何機組人員作出的所有其他合理的指示:
- 將隨身行李放置於你前方座位之下,或頭頂的置物櫃中
- 開啟頭頂的置物櫃時請小心,因隨身行李或會於飛行途中移動
- 坐在座位時保持安全帶扣好
- 遇上氣流時留在座位,並扣緊安全帶
- 按指示留在座位,尤其當客機正在停機坪移動時
- 切勿吸煙或抽煙
- 切勿使用電子香煙或為電子香煙充電
- 如飲用酒類飲品,請僅飲用適量分量,並只飲用我們在你航班的機上酒吧服務所提供的酒類飲品
- 按指示使用嬰兒及小童制約設備
- 切勿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及
- 如機組人員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有所要求,你必須將你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交予他們作妥善保管,直至飛行結束為止。
我們還可能要求你不要使用任何可干擾飛行的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筆記本電腦、錄音錄影機、收音機、光碟機、電子遊戲機、鐳射產品或傳輸設備、遙控或無線電控制玩具。如果你沒有遵守我們的要求,我們可能會暫扣你的設備,直至飛行結束為止。機上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
11.2 乘客的管制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持所有乘客的舒適、安全及保安。如果我們合理地認為是必要的,那我們可能在任何航班上限制你的行動或將要求你離開客機,比如你:
- 作出的行為會危害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或財產的安全
- 妨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
- 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 在機組人員於機上履行其職務時對其作出干擾
- 破壞或干擾客機或其儀器。
此外,我們可能拒絕你繼續使用以後的運載服務。你還可能會就在機上干犯的罪行而被檢控。
11.3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改道繞行費用
如果因你未能遵守本承運條款,或進行第 11.2 條所述之行為,令我們需將飛機改道繞行至非預定的目的地,你必須向我們支付合理的改道繞行費用。
11.4 禁止吸煙
我們任何客機、澳洲機場客運大樓或停機坪均不允許吸煙、抽煙和使用電子香煙。
12.1 領取託運行李
你必須在行李可領取後儘快領取你的託運行李。
12.2 如果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
如果你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請向我們出示你的機票和行李收據。只有行李收據的受領人有權領取該行李。
12.3 澳航發還託運行李
如果我們有你聲稱屬於你本人的行李但你沒有行李收據,僅在下列情況下我們才會將行李交予你:
- 你能就此行李的擁有權出示充分證明
- 你向我們作出書面承諾,你將向我們償付因發還行李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及
- 你遵守我們給予的任何其他適用指示。
12.4 澳航處置行李
如果你在飛行結束後 28 天內沒有領取你的託運行李,我們會在未對你做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對你的行李予以處置,並且我們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你在落機時將隨身行李或任何個人隨身物品遺留在機上(除非損害是由於我們的過錯造成),或如果你在機場客運大樓或會員貴賓室遺留任何隨身物品,而由此可能為你帶來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12.5 如果錯領了箱包
如果你在行李傳送帶上領錯箱包或其他行李,你有責任立即自費將箱包或行李返還給領取行李機場的行李認領處或機場經理。
13.1 何時可以退款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你將有權獲得退款:
- 你有已確認的預訂,而我們未能向你提供運載服務
- 我們延誤你的航班,導致你需取消行程
- 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作出重大更改,而我們未能在你接受的另一航班上為你預訂機位
- 我們將你從已支付的艙等降級
- 我們未能停在你機票所註明的中途停留地點或目的地
- 我們令你錯過有你已確認預訂的接駁澳航航班,或
- 取消你的航班,且無法向你提供合適的替代安排。
在上述情況下,我們將應要求按照第 13.2 條的規定提供退款。
本條款受第 2.4 條約束。你亦可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3.2 我們提供何種退款?
如根據本承運條款可獲退款,則除非本承運條款另有指明,退款金額將等於下列各項:
- 如未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金額將等於所支付的票價
- 或如已使用機票的其中部分,金額將等於所支付票價與僅預訂已進行旅程的應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包括任何稅款及承運商費用,扣減任何相關收費。
依據票價類型,如果部分機票已使用,那麼未使用的部分退款金錢價值可能所剩無幾。
13.3 誰可得到退款以及如何得到?
(a) 任何退款會支付給為機票付款之人,除非該人經書面形式授權我們向其他人支付退款。
(b) 我們會使用購買機票時的相同方式及貨幣支付退款,除非票價規則另有規定,或我們另有協定。
(c) 如支付機票的人士並非乘客本人,未得乘客書面同意,我們將不會提供退款,除非該乘客不足 18 歲,或票價規則另有規定,或情況適用澳航飛行常客的條款及細則。
13.4 退還稅款和收費
不論你的機票是否可退款,如你不使用你的機票,可有權為已支付的若干收費及稅款申請退款,惟任何即使你未出發我們亦須支付予第三方的費用除外。我們或會扣除合理的行政費。如果行政費超過退款金額,就不予退款。
a) 儘管存在上述規定,如機票購自法國,則不論其票價是否可退款,如你不使用你的機票,可有權為已支付的若干收費及稅款申請退款。稅款及收費退款可於網上免費申請。經聯絡中心提出的退款,將被收取 35 歐元的稅款。退款會於收到退款要求的 30 天內支付。
13.5 提出退款的期限
除適用的法例另有規定外,如果你在機票有效期截止後向我們提出退款,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
13.6 拒絕退款的權利
我們可能拒絕就作為你離開身處國家意向證明之機票退款,除非你可就以下事項提出證明,並能令我們滿意:
- 你得到適當的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的許可留在該國,或
- 你將通過其他運輸方式離開。
14.1 支付費用
(a) 如果你被拒絕允許進入某個國家境內,並且如果政府或政府當局命令我們將你送回你的來源地或將你轉移至另一個國家,則你須支付:
- 任何扣留費用;及
- 回程或其他票價。
我們將不退還將你運載至你被拒入境地的票價,惟我們或會以未使用航班票聯的價值,來抵消有關回程及其他票價的金額。
(b) 如果我們向你提供我們合理擁有的資訊為不正確及與官方資訊不一致,而你依其行事,我們將支付因此而合理產生的費用。
14.2 向澳航償付款項
如果因為你被拒進入任何國家,或因為你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法規、法令或規定,或因為你的行為、健康或醫療狀況,而我們在任何時候被勒令支付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招致任何開支、費用、損失或損害(簡稱「損失」),你必須向我們償付所有損失,以及所有法律費用和其他合理產生的開支。我們可能用本來應支付給你的未使用航班票聯的任何退款來抵消任何此等款項。
16.1 責任免除
除本承運條款或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有所規定,我們免除所有涉及運載服務而可能以任何形式引起的任何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等事宜的責任。
16.2 你的疏忽
如有任何因你造成或助成的損害,我們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16.3 人身傷亡或延誤
(a) 國際運載
如果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前出發,屬國際運載,且《蒙特利爾公約》適用:
- 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如果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約 218,000 澳元),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損害因你的疏忽造成或助成,我們就損害而承擔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 若因人身傷亡而致的損害超過每位乘客 113,100 特別提款權,如果我們能作以下證明,則將不會就該等損害負上責任:
- 該等損害非因為我們或我們代理人的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或
- 該等損害純粹因為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如果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出發,屬國際運載,且《蒙特利爾公約》適用:
- 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如果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248,000 澳元),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 然而,如果損害因你的疏忽造成或助成,我們就損害而承擔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 若因人身傷亡而致的損害賠償超過每位乘客 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248,000 澳元),如果我們能作以下證明,則將不會就該等損害賠償負上責任:
(i) 該等損害非因為我們或我們代理人的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或
(ii) 該等損害純粹因為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
-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且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出發,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4,694 特別提款權(約 9,054 澳元)
- 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出發,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5,346 特別提款權(約 10,312 澳元)
-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
(b) 澳洲
- 如果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出發且你的整個旅程都在澳洲境內,並且非國際運載,我們對你人身傷亡的法律責任僅限於 725,000 澳元。
- 如果你的旅程是由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出發且你的整個旅程都在澳洲境內,並且非國際運載,我們對你人身傷亡的法律責任僅限於 925,000 澳元。
(c) 歐盟境內
- 如果你的機票是在歐盟購買,並且旅程是由歐盟境內出發或到歐盟境內的一地點,則:
- 我們將立即並無論如何在確定該自然人有權得到賠償的身分後的 15 天內,按需要墊付款項,以應付即時經濟所需,金額將依所受困苦按比例計算
- 如乘客死亡,墊付款項將不少於每位乘客 16,000 特別提款權(約 30,865 澳元或 19,364 歐元)的同等款項
- 墊付款項不代表我們承認責任,而該款項或會用以抵銷之後我們因承擔責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墊付的金額不能退還,除非:
- 我們證明損害是由於乘客或接受款項之人的疏忽而造成或助成;或
- 我們證明接受款項的人無權得到賠償。
(d) 一般規定
- (e) 一般規定 對於歸咎於閣下的身體狀況而導致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該等狀況的惡化,我們概不負責447。
16.4 行李損壞
(a) 一般規定
- 我們僅對以我們航空公司指定代碼出票的運載在運載期間所發生的損壞或延誤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我們就另一承運商的航班簽發機票或辦理行李託運,我們僅作為該承運商的代理人而為之。然而,就託運行李而言,你仍可能有權起訴機票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商。
- 就因你疏忽而對你的隨身行李所造成或助成的任何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 就你行李所造成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你須就你行李對其他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b) 國際運載
- 如你的旅程屬國際運載和可應用公約的旅程,則我們對託運行李損壞的責任乃受公約所約束,除非你能證明有關損壞是由某一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而該作為或不作為帶有造成損壞的意圖,或是在罔顧後果及明知損壞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進行;
- 我們對你行李在運載中損失、損壞或延誤的情況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受適用的公約規管如下:
-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1999 年)適用,且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出發 — 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合共 1,131 特別提款權(約 2,181 澳元)。就託運行李而言,如果你的行李有缺陷,我們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蒙特利爾公約》(1999 年)第 2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或
- 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後出發 — 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合共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2,484 澳元)。就託運行李而言,如果你的行李有缺陷,我們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蒙特利爾公約》(1999 年)第 2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
- 除《蒙特利爾公約》(1999 年)之外的其他公約 — 每公斤受損的託運行李 250 法郎(約 32 澳元),或每公斤受損的隨身行李 5,000 法郎(約 640 澳元),但如《華沙公約》第 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
但是,如果適用的法例設有不同的責任限額,則將以此不同的限額為準。
就釐定我們的責任(如有)而言,我們將假定你託運行李的重量不超過相關運載艙等所適用的行李限額,如你持有我們或我們授權代理人的收據顯示不同限額則另作別論。
(c) 澳洲
- 如果你的旅程是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出發且你的整個旅程都在澳洲境內,並且非國際運載,那麼我們對損失或損壞的法律責任限於每位乘客的託運行李 1,600 澳元,及每位乘客的隨身行李 160 澳元。
- 如果你的旅程是由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出發且你的整個旅程都在澳洲境內,並且非國際運載,那麼我們對損失或損壞的法律責任限於每位乘客的託運行李 3,000 澳元,及每位乘客的隨身行李 300 澳元。
16.5 一般規定
我們對因我們遵守,或你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或政府規例引起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這些承運條款(包括任何法律責任的免除條款或限制)應如適用於我們般同樣適用於和受惠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僱員和代表。你向我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僱員和代表可追償的總額將不超過我們的法律責任總額(如有)。
除這些承運條款另有規定以外,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果有)將限於經證據證明的補償性損害賠償。
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部分均:
- 不影響你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而擁有的權利。
- 不放棄公約或任何可能適用法例賦予我們可免除或限制責任之權利,我們另有書面說明者除外;或
- 不放棄根據公約或任何適用的法例給予我們的任何抗辯,包括對就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有法律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補償的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個人。
17.1 人身傷亡的申索
如果:
(a) 你就個人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或
(b) 你的個人代表就你死亡提出申索,
你或你的個人代表(視乎情況而適用)應盡快向我們發出書面通知。
17.2 行李申索
如果持有行李收據的人收到託運行李而沒有投訴,這將為託運行李交付狀況良好之合理證據,除非另有證明。我們對行李的輕微刮痕、磨損、凹陷和刻痕等正常損耗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國內運載 — 對行李損失或損壞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們提出:
- 若屬託運行李或隨身行李只有部分損壞、遺失或損毀:收到餘下物品之日後 3 天。
- 若屬整件託運行李遺失或損毀:行李原應交付你處置之日起計 21 天。
(b) 國際運載 — 對行李損壞或延誤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們提出:
- 若屬行李損壞:在領回行李後發現損壞時應盡快匯報,而且必須於 7 天內匯報。
- 若屬延誤:行李可供領回之時起計 21 天內。
17.3 衣物損壞
任何干涉你穿著的或帶入機艙的衣物損壞的事故,必須立即向我們的機組人員報告。
17.4 申索時限
除這些承運條款中的其他部分為你的損害賠償申索權設定更短期限外,如果自以下時間起兩年內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將無權申索損害賠償:
- 你抵達目的地之日
- 客機原應抵達之日,或
- 你的運載終止之日。
時限的計算方法按照聆訊案件的法院的法律來決定。
在機票上,我們的名稱可能縮寫為 QF(澳航 或 QantasLink)。我們的地址是 10 Bourke Road, Mascot, New South Wales, 2020, Australia(澳洲新南威爾斯)。我們在澳洲的電話號碼是 +61 (02) 9691 3636,而在法國的電話號碼則為 +33 1 57 32 92 83。
歐盟委員會訂立了一份歐盟境內禁止營運航空服務承運商名單(第 2111/2005 號規則 (EC) )。而我們必須透過本網站讓你得悉此名單。名單的最新版本及法規的資訊皆載於歐盟委員會網站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
說明:本資訊只適用於自英國或歐盟國家出發的乘客。
歐盟委員會推出了一流動應用程式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提供有關歐盟境內航機乘客權利的資訊。程式可於以下平台免費下載:Apple iPhone 和 iPad、Google Android、RIM Blackberry 及 Microsoft Windows Phone 7。程式提供 22 種語言選擇,並使用裝置本身的儲存空間,毋須在旅程當中使用數據連接。
EC 889/2002
本通告遵循第 889/2002 號歐盟規則 (EC) 的要求。本通告不能作為賠償請求的依據,也不可用於對該規則或《蒙特利爾公約》、《華沙公約》規定的解釋。更不能成為你與澳航之間合約的組成部分。特別提款權 (SDR) 與歐元的換算僅供參考,並且會因應匯率而變動。
航空服務承運商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本通告概述澳航國際運載方面適用的相關責任規定。
人身傷亡賠償
我們對乘客人身傷亡的責任金額並無上限。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如果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約 136,826 歐元),除乘客存在過失外,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如果超過該金額,我們可以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
-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沒有疏忽或其他過錯。
乘客延誤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
-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必須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
-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將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我們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4,694 特別提款權(約 5,678 歐元)。
行李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
除可適用抗辯外,我們對行李在運載中遭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如下:
-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我們的責任限於每位乘客每公斤託運行李為 17 特別提款權(約 20 歐元),而每位乘客每公斤隨身行李為 332 特別提款權(約 401 歐元);
-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我們的責任限於每位乘客的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合共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1,576 歐元)。然而,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
有關行李的投訴
如果行李遭損壞、延誤、遺失或損毀,乘客必須儘快向我們寫信投訴,而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就託運行李受損的投訴須在 7 天內提出,而就託運行李延誤的投訴則須在 21 天內提出(自行李交由乘客處置之日起計算)。
締約及實際承運商的責任
如果實際完成航班飛行的航空服務承運商與締約航空服務承運商不相同,乘客有權向任何一方投訴或申索損害賠償。在某航班的機票上記載其名稱或代碼的航空服務承運商,即為該航班的締約航空服務承運商。
訴訟時效
任何申索損害賠償的訴訟,必須在客機到達或應到達之日起 2 年內提起。
EC 261/2004
對由歐盟國家出發、航程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之取消、長時間延誤或拒絕登機事宜所給予的賠償和援助
澳洲航空上下所有人都力求客機準時起飛。但是,某些情況下這確實無法做到。而本通知旨在告知,你根據第 261/2004 號歐盟規則而在航班取消時享有的權利。
規則何時適用?
下表載明的賠償和/或援助將適用於:
- 由歐盟境內機場出發的航班;
- 你已支付該航班直接或間接公開發售的票價,並因而擁有已確認預訂,或持有根據飛行常客計劃或其他商務計劃所簽發的機票;
- 澳洲航空為航班的營運航班承運商;及
- 你已於事先書面或以電子形式告知的時間親自辦理登機手續,如並未告知有關時間,則為公佈出發時間的至少 45 分鐘前辦理登機手續。
適用情況為:
- 我們合理預期你航班的出發時間會比預定時間延遲四小時或以上;或
- 我們取消你的航班;或
- 我們在無合理理據的情況下,拒絕讓你登機。合理理據的例子包括健康、安全、保安理由或未帶備所需旅行文件。
航班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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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 除存在本節末說明所述的情形外,你將收到共計 600 歐元的賠償。如欲索賠,請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 |
你可選擇 |
(i) 在 7 天內,對未乘搭的航程部分,和已經乘搭但對原來旅行計劃不再有任何意義的航程部分,按原購買票價給予償付,並安排(如相關)以第一時間飛回機票始發點;或 |
援助 | 我們將免費向你提供: (a) 等候期間的正常餐膳和便餐;及 (b) 提供兩次電話、電傳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 如果因航班取消改乘其他航班,且其預期起飛時間與取消航班相距至少一天時間,我們還將向你作出以下安排: (c) 在下列情況下提供酒店住宿: - 如你必須停留一晚或以上;或 - 如你必須在原定停留時間之後繼續停留;及 (d) 安排機場和住宿地(酒店或其他)之間的接送。 |
說明 | (A) 如果我們能夠按照相當運輸條件提供其他航班,而到達時間不超過原定到達時間四個小時或以上,則 600 歐元的賠償額將減少 50%。 (B) 下列情況下你無權得到任何賠償: (1)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 14 日或以前通知你取消航班;或 (2)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 7 至 13 日通知你取消航班,並為你提供其他航班,讓你可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超過兩小時出發,且在原定到達時間之後四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地;或 (3) 我們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足 7 天通知你取消航班,並為你提供其他航班,讓你可在原定出發時間之前不超過一小時出發,且在原定到達時間之後二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地。 (C) 如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仍然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所造成的航班取消,我們將不會給予任何賠償。 |
(a) 客戶如欲解決爭議,請第一時間聯絡澳航客戶服務部。然而,如爭議在聯絡客戶服務部後仍未能解決,法國的客戶可免費聯絡歐洲申訴專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Ombudsman, AME),以獲得協助:
AME Conso
197, Boulevard Saint-Germain
75007 PARIS
http://www.mediationconso-ame.com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
電話:09 53 01 02 69
(b) 法國的客戶有權登記至不收取電話促銷名單 (List of Opposition to Soliciting by Telephone)。登記詳情可參閱 https://conso.bloctel.fr/index.php/inscription.phpOpens external site in a new window。
重要資訊
Disclaimer: * 償付 – 由於進行償付前需核實各種詳細資料,償付可能需要超過 7 天時間安排。但是,我們將儘快給予償付,並盡合理所能爭取在 7 天內償付。償付對象為購票人。
Disclaimer: ^ 最終目的地是指在辦理登機手續櫃檯出示的機票所記載的目的地,或者乘搭直接接駁航班時的最後航班的目的地。如果能遵守原定到達時間,則不應考慮另行安排接駁航班。
本通告遵循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第 261/2004 號歐盟規則 (EC) 的要求。
國家指定機構 — 每個歐盟成員國均指定某個機構負責強制執行本通告中規定的賠償和援助事宜。其詳細聯繫方式如下:
由英國出發的航班:
Passenger Complaints Unit,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民航局乘客投訴部)
CAA House
45-59 Kingsway
London
WC2B 6TE
電話:+44 20 7453 6888
傳真:+44 20 7240 7071